本《办法》具体负责人徐世勇,处室负责人王凤会。
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个体税收及集贸市场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个体税收和集贸市场征收管理,强化税源监控,提高税源管理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
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
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个体及集贸市场税收实行按区域划片分类动态监控管理、责任到人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国税机关是指各市、市内各国家税务局,个体税收管理部门是指各市、市内各国家税务局负责个体税收征收管理的部门。
第二章 户籍管理
第四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属地管理、普遍登记”的原则为个体业户办理税务登记。个体业户要一户一证,亮证经营。
对应办理未办理营业执照经营的个体业户,税务机关不得为其办理税务登记,但应将其纳入综合征管软件按无证户管理,并按规定征收税款。
第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根据工商、地税、技术监督等部门提供的信息,筛选漏征漏管疑点,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实地核查落实,加大对漏征漏管户的清理力度。
第六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非正常户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稿)》(青国税函〔2005〕95号印发)的要求进行非正常户的认定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