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提报审核。检查人员应当于检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政务公开工作处理审批表,提出拟处理意见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呈报分管领导审批。
(五)做出处理。根据分管领导审批意见,下达政务公开工作处理决定书。
(六)反馈处理落实情况。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受到处理后,限期整改落实,于处理决定书下达之日起15日内将落实情况进行反馈,向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整改落实情况通过抽查进行跟踪检查。情况复杂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可提出申请延期反馈情况,但最迟不得超过处理决定书下达之日起30日。
第九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责任追究的种类主要包括行政处理和经济惩戒两大类。
行政处理主要包括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待岗、取消执法资格、诫勉。经济惩戒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与行政处理并用。情节严重,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或部门的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视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书面检查、直至通报批评。
1.对上级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及时传达贯彻、不认真组织落实的;
2.未按照规定的内容、形式、程序和时间要求公开的;
3.公开政务公开事项滞后,或未按照规定及时更新政务公开事项的;
4.政务公开后群众要求解释或说明的问题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解释和说明的;
5.不按照规定保存政务公开档案资料的;
6.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具有情节轻微行为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或部门的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视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给予责令待岗、或取消执法资格、直至诫勉。
1.对政务公开工作不认真研究、检查和落实,领导不力的;
2.采取变通处理方式,刻意回避纳税人或干部职工的监督,行政结果显失公正、公平的;
3.为维护本单位或部门利益,对政务公开工作消极抵制、避重就轻,避实就虚,搞形式主义的;
4.不认真执行政务公开整改意见和处理决定,或对公开后群众要求应当解决的问题不认真解决的;
5.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
6.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具有情节较重行为的。
(三)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构成纪律处分的,应当根据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依据《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