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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公园管理规定的通知


  (二)随意堆放物料,在树上、绿篱上吊挂、晾晒物品;

  (三)在指定的体育运动场所以外的区域拉网打球、踢球,开展旱冰、滑板、山地车等妨碍他人的体育锻炼、训练活动;

  (四)翻越围墙、栏杆、绿篱;

  (五)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果核)、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

  (六)携带犬类等宠物;

  (七)在禁火区吸烟、使用明火;

  (八)在公园水域内戏水、洗涤衣物,在非游泳区游泳;

  (九)向游客兜售物品、杂耍、摆卖,影响公园秩序;

  (十)采挖植物,攀折花木,损毁草坪、树木;

  (十一)焚烧树枝树叶、垃圾及其他杂物;

  (十二)捕捞、捕捉动物,恐吓、投打、伤害动物或者在非投喂区投喂动物;在禁钓区垂钓,捕捉打捞野生(水生)动物;

  (十三)私接管线,排放污水、烟尘、有害气体,倾倒废弃物;

  (十四)采石取土、挖地种菜、建造坟墓、存放骨灰;

  (十五)在园内拾荒;

  (十六)随意张贴标语、悬挂物品、散发传单,设置广告牌;

  (十七)卖淫嫖娼;

  (十八)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

  (十九)其他损害公园绿化及设施、影响园容和游览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未经公园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公园内进行烧烤、垂钓、宿营等活动。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公园开放时遇有紧急情况或者突发事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向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将公园可接纳的游人容量予以公示。当游人超过设计容量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采取限制游人入园等有效措施。

  第四十条 在公园内举办大型活动的,活动组织者应当按规定报经公安部门等相关部门审查。活动组织者应当制订活动安全工作方案,活动设备、设施、作业人员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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