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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实施计划的通知

项目类别

项目数

投资总额(亿元)

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

78

66.04

工业污染治理

56

12.03

重点区域污染防治*

8

15.5879

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

17

0.2760

饮水工程

33

0.546

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93

0.1784

合  计

285

94.66


  (二)综合整治项目。8个项目均为“十五”结转项目,除新沂河滩涂湿地生态处理系统项目外,其余项目资金按《江苏省南水北调治污工程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在申请国家补助资金的基础上,由南水北调基金、银行贷款和地方自筹共同解决。
  (三)畜禽养殖和工业点源治理项目。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治污资金以企业(单位)自筹为主。对污染减排贡献较大和位于环境敏感区域的项目,可根据污染物减排量在各级环保引导资金中酌情安排,给予适当补助。
  二、政策支持
  (一)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对水污染防治项目中的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截污导流、流域综合治理、畜禽养殖等公益性、基础性项目,各级财政应予以必要支持。
  (二)省级环保引导资金对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予以倾斜。
  (三)落实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政策。逐步提高淮河流域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2008年要达到1.0-1.2元/吨。全面加强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尽快落实垃圾收费政策。
  (四)促进污染治理的社会化、市场化。研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和外资投向环保设施建设。
  (五)研究出台鼓励农业清洁生产的优惠政策。推广无公害农药、化肥,提高秸秆、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减轻农业面源污染。
  三、筹资计划
  根据上述筹资原则,本计划所需资金,以地方和企业自筹为主,除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外,省级财政将在现有各类环保专项资金中,加大支持力度。

第五章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一领导,落实目标责任。本计划实施的责任主体是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各市人民政府要把计划目标与任务分解落实到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并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组织实施。要实行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按期高质量完成计划任务。
  二、强化环境法治,依法追究责任。建立问责制,对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严重干扰正常环境执法的公职人员,要追究责任。建立排污单位环境责任追究制度。排污单位要认真按照计划要求,落实本单位的水环境保护职责。政府明令关停的单位要按时完成关停任务,限期治理的单位要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实施清洁生产的单位要严格执行相关排放标准,存在污染隐患的单位要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对造成环境危害的单位要依法追究责任,依法进行环境损害赔偿。坚决遏制超标排放等违法现象。每年开展环保执法检查,向社会公布结果,接受群众监督。对违规排污企业主要责任人及失职、渎职的公职人员,要坚决查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三、多方筹集资金,实施工程项目。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为主、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拓宽融资渠道,落实计划项目建设资金,将其纳入本级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要尽快落实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并对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用地、用电、设备折旧、税收等给予政策优惠。鼓励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或运营。
  四、提升监管能力,严格执法监督。加强水质监测能力,形成由国控、省控、市控监测断面组成的水环境监测体系,实现流域主要河流跨省界、市界断面水质的全面监控。提升执法监察能力,强化水污染应急和污染源监控能力,重点工业污染源和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控装置,要与环保部门联网,做到实时监控,动态管理。提高监管支撑能力,逐步建立淮河流域污染源、水环境质量和应急系统的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加强环境监测与监察队伍的技术培训。
  五、加大科研力度,提供决策支持。开展淮河流域经济社会发展与水环境保护综合研究,提供决策支持,不断提高水污染治理效率与水平。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措施研究,建设示范工程。研究南水北调截污导流工程对近岸海域的影响,提出解决方案。研究推广中水回用适用技术和政策措施。
  六、鼓励公众参与,营造良好氛围。加强环境宣传与教育,调动全社会力量推动规划任务的实施。通过设置热线电话、公众信箱、开展社会调查或环境信访等多种途径获得各类公众反馈信息,及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环保、水利、建设、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环境信息共享与公开制度。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到水污染威胁或损害时,可通过民事诉讼提出污染补偿等要求,使合法的环境权益得到保障。
  七、开展计划评估,明确奖惩措施。实行计划实施情况年度评估制度。各级政府要建立与总量控制相适应的统计、监测与考核体系。每年对计划实施进展情况、水质情况、排污总量和环境管理情况等进行年度分析和评估,2010年进行期终评估与考核。对未通过考核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职责分工

  一、各市人民政府职责
  徐州、南通、连云港、盐城、淮安、扬州、泰州和宿迁市人民政府对本辖区水环境质量负责,制定本地区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总量削减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制定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污染物总量削减和省、市界断面水质达标。每年对所辖各县(市)政府水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二、省各有关部门职责
  (一)省发展改革委。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指导并监督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及资金安排,协调开展重大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落实国家补助资金等。
  (二)省经贸委。指导各市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技术改造、清洁生产计划的实施。督促地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
  (三)省财政厅。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按照环保优先原则,加大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
  (四)省建设厅。对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工程建设加强指导、监督和管理,特别要加强工程的前期准备、招投标和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区域供水,加强淮河流域城市节水工作。指导和促进环境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化、专业化、社会化工作,会同省有关部门督促各地做好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工作。配合省交通厅指导、监督船舶垃圾、生活污水的收集处置。
  (五)省交通厅。指导并监督航道整治、水上运输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督促船民主动送交船舶垃圾,同时指导各地正常使用船舶油废水收集站。
  (六)省水利厅。指导并监督水利工程和流域水资源的合理分配、水土保持、河道清淤等计划的制定和实施。优化水利工程调控,增加生态环境用水量,加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做好南水北调基金征收工作。
  (七)省农林厅。指导并监督实施畜禽养殖、化肥农药、农作物秸秆等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实施生态农业建设项目,无公害、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基地建设等农村环保项目。推进乡村生活污水生态净化处理。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研究和政策指导。
  (八)省卫生厅。指导农村地区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
  (九)省环保厅。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统一规范性监测、统一发布水质信息,组织水环境状况调查。做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加强对跨省界、跨市界水质保护的监督管理,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十)省旅游局。指导并监督旅游餐饮设施、住宿设施和旅游景区景点等污染治理计划的实施。
  (十一)省海洋渔业局。指导并监督实施渔业面源污染控制及无公害水产品基地建设,加强对洪泽湖、骆马湖等主要湖区水产养殖污染控制,配合省有关部门指导入海河流水污染防治工作,探索建立水污染渔业损失赔偿机制。
  (十二)省物价局。指导督促各地落实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适时提出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各类价格收费政策调整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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