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全监管局、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监察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陕西省工商局、陕西省环保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西北监管局关于集中开展小采石场专项整治工作的安排意见
(陕安监管发[2008]11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近年来,通过深化非煤矿山专项整治,虽然矿业开采秩序和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但近一时期小采石场非法开采、非法生产、非法使用火工品的现象又有所抬头,严重影响正常的矿业开采秩序,形成重大事故隐患。为此,省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并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 9、10月份集中开展一次全省小采石场专项整治,现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 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强化管理,落实责任,严格标准,统一要求,依法集中开展小采石场专项整治。通过整治,取缔非法开采和非法生产的小采石场,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采石场,规范火工品的管理,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确保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整治任务
重点整治年采剥量为50万吨以下的小采石场。依法取缔无采矿许可证、无工商营业执照非法开采的小采石场;依法关闭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严重破坏环境的小采石场。
三、任务分工
整治工作在市、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省级有关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全省各行业整治工作。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整治并依法关闭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采石场。
公安部门负责整治并依法关闭未取得《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小采石场。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整治并依法取缔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小采石场。
工商管理部门负责整治并依法取缔无《营业执照》小采石场。
环保部门负责整治并依法关闭未履行环评手续、严重破坏环境的小采石场。
电力部门负责落实取缔、关闭的小采石企业停止供电。
监察机关参与有关部门组织的专项整治情况督察。对不执行上级整治要求、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有关部门领导及其工作人员要严肃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