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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审核省级行政权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填报要求
  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经清理后的行政权力事项应按规定表式(见附件2)填写,具体要求是:
  1.权力编码。待各单位清理的行政权力上报审核确定后再填写。
  2.权力名称。行政许可类应当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名称或用法律、法规词汇组合而成的简称;行政处罚类应当用法定的受处罚行为名称或用法定词汇组合而成的受处罚行为的简称;行政征收类应当用法定名称、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有权批准文件确定的名称;行政强制类应当用法律、法规规定应受强制的名称或用法律、法规词汇组合而成应受强制的简称;其他行政权力类中的权力名称有法定名称的用法定名称,无法定名称的用相应的规定词汇组合而成的简称。
  3.实施主体。应填写具体负责实施该行政权力的法定行政机关、授权组织或委托组织和受委托组织的名称和性质。
  4.权力依据。是指具体行政权力来源的依据,并写明具体条款及内容。对于同一权力名称下有不同位阶依据的,从高到低依次排列。
  行政许可类应填写是否收费及收费的依据、标准,行政征收类应填写征收标准。
  其他行政权力类中的“项目种类”是指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征用、行政裁决等,对于不属于前列任何一项的,则列“其他”。填写时注明具体项目种类,有多项“其他行政权力类”的,按前述次序排列,“其他”排最后。
  五、方法步骤
  第一阶段:部门和单位清理阶段(8月30日至9月30日):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自行组织清理,具体包括:本单位行使的行政权力事项;依法受委托行使或委托其他单位行使的行政权力事项;对于独立的法定授权组织行使的行政权力,由该法定授权组织负责清理;对于由部门管理的被授权组织行使的行政权力,由部门统一部署清理并上报。各部门和单位清理结果于9月30日前报送省政府法制办。
  第二阶段:审核确认阶段(10月8日至12月10日):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办对报送的行政权力进行审核确认,并就审核确认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与有关单位进行磋商。清理审核结果于12月10日前报省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小组。
  第三阶段:上报公布阶段(12月11日至12月31日):省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小组对清理审核结果进行审定后,在省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
  对已经确认公布的行政权力,由各单位按照要求,编制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及目录下每项权力的静态信息,根据法定程序和单位内部运行程序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制定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的规则,并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审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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