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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对于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源以自动监测数据为依据申报污染物的排放量。
  对于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源,由排污单位提供具备资质的监测单位出具的污染物监测数据,以此申报污染物排放量。
  对于无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和不具备条件监测的污染源,污染物的排放量按环境统计方法计算,并向当地环保主管部门申报。
  第五条 当地环保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每月申报的污染物排放量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告知排污单位。
  对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监测设备必须与环保主管部门直接联网,实时传输数据,环保主管部门据此数据进行核定。
  对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自动监测设备没有与环保主管部门联网的污染源,环保主管部门定期对其进行手工监测,其中国控、省控污染源的监测频次不少于每季度一次,依此数据进行核定。
  第六条 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必须在2008年底前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验收,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由排污单位和地方财政负责,验收由市环保主管部门负责,数据监测由企业负责,日常运行由有资质的运营单位负责。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必须与省级环保主管部门联网,并直接传输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七条 市环保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质量管理工作。承担污染物排放量核定的环保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质量和排放量的准确性与可靠性。
  环保主管部门负责对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的监测设备进行实验室比对监测和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实验室比对监测与自动监测设备同步现场采样,监测频次为每季度一次。
  实验室比对监测结果表明同步的自动监测的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时,则从本次实验室比对监测时间上推至上次实验室比对监测之间的时段按自动监测系统数据缺失处理。数据缺失时段的排放量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核算。
  地方实验室比对监测结果与上级环保主管部门的检查、抽查监测结果不一致时,由上级环保主管部门确认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
  市环保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统一质量控制考核,并组织不定期抽查工作。
  第八条 各级环保主管部门要建立完整的污染源基础信息档案,建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库。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按季度逐级报送上级环境监测机构,用于监测质量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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