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条件的地区,特别是开展节能发电调度试点的地区,可以用辖区内分机组火力SO2排放数据库作为审核依据,数据库要有分机组装机容量、发电量和耗煤量和SO2排放量,火力装机容量、发电量和增长速度可利用电力管理部门的火力装机容量指标。
对于燃料油使用量较大的地区,还应核算燃油SO2排放量。
校正方法: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地区SO2排放量时,用监察系数对SO2排放量计算结果进行校正:
地区SO2排放量=当年核算SO2排放量+Σ企业非正常排放量
企业非正常排放量=企业SO2产生量×脱硫效率×(1-监察系数)
发现被检查企业脱硫设施非正常运行一次,监察系数取0.8,非正常运行二次监察系数取0.5,超过两次非正常运行,监察系数取0。
脱硫设施非正常运行定义为生产设施运行期间脱硫设施因故未运行而没有向当地环保主管部门及时报告的、未按照工艺要求使用脱硫剂的、使用旁路偷排手段等其他违法行为。
数据来源:环境监察系统、市环保主管部门、市环境监测站。
烟尘核算与校正方法同SO2。脱硫设施相应调整为除尘设施,脱硫效率相应调整为除尘效率。
三、工业粉尘核算与校正方法
核算办法:
工业粉尘排放量=上年工业粉尘排放强度×当年GDP-当年新增工业粉尘削减量
上年排放强度=上年工业粉尘排放量/上年GDP
校正办法:
在排放强度法中核算工业粉尘排放量时,用监察系数对工业粉尘排放量计算结果进行校正:
地区工业粉尘排放量=当年核算工业粉尘排放量+Σ企业非正常排放量
企业非正常排放量=企业工业粉尘产生量×除尘效率×(1-监察系数)
发现被检查企业除尘设施非正常运行一次,监察系数取0.8,非正常运行二次监察系数取0.5,超过两次非正常运行,监察系数取0。
除尘设施非正常运行定义为生产设施运行期间除尘设施因故未运行而没有向当地环保主管部门及时报告的、使用旁路偷排手段等其他违法行为。
数据来源:环境监察系统、市环保主管部门、市环境监测站。
四、有关核算的说明
核算资料。上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耗煤量数据依据上年环境统计资料。GDP、有关行业的工业增加值、城镇人口增长率使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没有公布数据的,以各县(市)统计部门初步数为准。以上初步数应与统计部门协商一致后再使用。
削减量核算原则。当年主要污染物新增削减量,以各县(市)污染治理设施实际削减量为依据测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