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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其中,城镇生活COD、氨氮产生系数优先采用各地区的COD、氨氮产生系数或实测数据并予以说明;没有符合本地区实际排放情况的系数,则统一采用国家推荐的COD、氨氮产生系数,即COD产生系数为60克/人·日,氨氮产生系数为7克/人·日。
  生活源SO2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生活源SO2排放量=生活及其他煤炭消费量×含硫率×0.8×2
  生活源烟尘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生活源烟尘排放量(kg) =生活及其他煤炭消费量(吨)×9
  第九条 环境统计数据质量控制执行《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环境统计技术规定》、《全国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办法。各地区在数据上报前,由当地环境、统计、发改等部门组成联合会审小组,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趋势和环境污染状况,联合对数据质量进行审核。
  重点源的环境统计数据由企业负责填报,各县(市)环保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如发现问题要求企业改正,并重新填报。各县(市)环保主管部门对本级环境统计数据负责,上级环保主管部门对下级环保主管部门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下级环保主管部门应按照上级环保主管部门审核结果认真复核重点调查单位报表填报数据,并重新评估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条 按照排放强度法对统计数据进行核算与校正(核算与校正方法附后)。
  第十一条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各地区COD、氨氮、工业粉尘排放量时,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地区SO2、烟尘排放量时,用监察系数对SO2、烟尘排放量计算结果进行校正。校正方法和校正系数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年度监测与监察情况另行确定。
  第十二条 各县(市)环保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对年报快报数据进行核算,核算结果与核算的主要参数一并上报市环保主管部门。市环保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复核后,将核算结果通报各县(市)。各县(市)应根据实际情况并按照市环保主管部门最终核定数据,对年报数据进行校核。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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