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扩面”家庭,户籍在《天津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下发之前落于父母或子女住房处,但申请家庭未与父母或子女共同居住,且在外租房居住两年以上的,可单独配租廉租住房。
此类申请家庭须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落户情况说明》、《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租房证明材料。
2.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扩面”家庭,户籍在《天津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下发之前落于父母、子女之外的近亲属住房处,近亲属不同意共同配租的,可单独配租廉租住房。
3.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扩面”家庭,远年立户违章住房不认定现住房面积。其原远年立户违章房屋已拆除的,凭拆迁单位出具的拆除立户违章证明,可申请实物配租,但须存储拆除立户违章补助费。现居住远年立户违章房屋的,可申请实物配租,但申请家庭需在申请时书面承诺,在入住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的同时,在所在区房管局及街道办事处的监督下,将该立户违章住房自行拆除。远年立户违章住房是指1990年4月1日前建的、长期住人并落有正式户籍的房屋。
(三)关于实物配租与租房补贴的衔接
已享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的家庭,申请实物配租且符合条件的,自区房管局向其发放《天津市廉租住房配租通知》次月起停止发放租房补贴。
(四)关于重大疾病的认定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凭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天津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可享受重大疾病人员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的相关政策。
2.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实物配租的家庭成员中有重大疾病人员的,只需提供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不需提供原始治疗凭证。
(五)关于空挂户口的处理
对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实物配租申请人,户籍空挂在父母、子女之外人员住房处,无法提供户籍地住房等证明材料的,可由街道办事处或户籍所在公安部门在调查核实基础上出具住房或落户相关情况证明。
二、限价商品住房
(一)申请人家庭成员除包括申请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外,增加申请人未婚子女。
(二)与申请人长期共同居住的近亲属,可作为申请人家庭成员。是否长期共同居住,原则上以申请人户口簿为准;有特殊情况的,可由街道办事处出具共同居住的证明。
(三)离异、丧偶或年龄超过30岁的未婚人员可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