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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住房保障政策中相关认定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住房保障政策中相关认定问题的通知
(津国土房改[2008]681号)


各区县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市政府住房保障新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切实解决好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针对政策实施中发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就住房保障政策中相关认定问题通知如下:

  一、廉租住房

  (一)租房补贴

  1.申请家庭原住房拆迁、出售(含公房使用权转让,下同)超过1年,且申请家庭成员没有其他住房的,原拆迁、出售住房可以不计算现住房面积,对此类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按最低月租房补贴额发放租房补贴。
  原住房拆迁时间以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时间为准;原住房出售时间以出售相关纳税或交费凭证为依据。
  2.申请家庭户籍落在申请人父母、子女已拆迁、出售的原住房处,以及落在申请人父母、子女之外的近亲属现住房处的,可以不分摊原住房面积,对此类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按最低月租房补贴额发放租房补贴。
  申请人户籍落在申请人父母、子女已拆迁、出售的原住房处的,须提供原房屋拆迁协议或房屋买卖合同或置换手续、票据等证明材料。
  3.申请家庭户籍落在申请人父母、子女现住房处,且申请家庭为独立户籍的,可以按落有户籍户数分摊住房面积;申请人为离异或丧偶人员,可以不分摊现住房面积。对此类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按最低月租房补贴额发放租房补贴。
  4.申请家庭住房存在阳台、壁橱或伙用面积,如将其面积计算在内,符合申请条件的,按此计算租房补贴额; 如将阳台、壁橱或伙用面积计算在内,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这些面积可扣除,对扣除上述面积后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按最低月租房补贴额发放租房补贴。
  5.申请家庭为“老少三代”,或有16岁以上异性大子女的,需符合的家庭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标准可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30%。
  6.知青和支援外地建设返津人员,原工作地住房可不作为家庭现住房面积计算。
  以上收入和现住房面积的认定方法只适用于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的家庭。

  (二)实物配租“扩面”

  实物配租“扩面”是指按照《关于扩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范围的通知》(津国土房改[2008]585号)扩大的实物配租范围,包括“孤老、大病、重残”等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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