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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出让合同管理的通知


  年  月  日

  附1:出让宗地平面界限图(略)
  附2:出让宗地竖向界限图(略)
  附3: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略)
  附4:宗地外部绿地示意图(略)

  附件4:
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补办类)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监制

  合同编号:

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补办类)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    区(县)     局;
  住所:                        ;
  邮政编码:                       ;
  电话:                         ;
  传真:                         ;
  开户银行:                       ;
  户名:                         ;
  帐号:                         ;
  受让人:                        ;
  住所:                        ;
  邮政编码:                       ;
  电话:                         ;
  传真:                         ;
  开户银行:                       ;
  户名:                         ;
  帐号: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状况与出让金的缴纳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           。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         ;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1。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                         为上界限,以     为下界限,高差为    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2。
  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
  年,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经评估确认后的地价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按有关文件规定,本合同土地出让金只收取政府净收益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
  第八条 本合同签订时,受让人应向出让人缴付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小写    万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部分土地出让金。
  第九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缴齐土地出让金人民币大写万元整(小写万元)。
  第十条 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后,持本合同和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三章 土地利用

  第十一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使用条件为:
  主体建筑物性质                  ;
  附属建筑物性质                  ;
  建筑总面积                 平方米。
  第十二条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但由此影响受让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三条 受让人应当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使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 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现状条件利用土地,需要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现状条件的,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内,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应当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十六条 对受让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出让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市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给予土地使用者补偿。

第四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十七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取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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