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 月 日
附1:出让宗地平面界限图(略)
附2:出让宗地竖向界限图(略)
附3: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略)
附件3:
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非工业建设类)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监制
合同编号:
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非工业建设类)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 区(县) 局;
住所: ;
邮政编码: ;
电话: ;
传真: ;
开户银行: ;
户名: ;
帐号: ;
受让人: ;
住所: ;
邮政编码: ;
电话: ;
传真: ;
开户银行: ;
户名: ;
帐号: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坐落于 。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 ;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1。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 为上界限,以 为下界限,高差为 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2。
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的树木、供电设施等,受让人可结合规划设计方案保留,对不需要保留的,由受让人自行与有关部门解决,并承担所需费用。如地下有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等,也由受让人自行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 年,自出让人向受让人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
第七条 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本条第( )项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达到场地平整;
(二)现状土地条件。
第八条 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约定,实地验明交付土地时该宗地的土地条件,并签订《交付土地确认书》。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出让金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小写 万元)。其中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小写 万元),由受让人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部门先行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
第十条 本合同签订时,受让人应向出让人缴付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小写 万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出让金。
第十一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缴齐土地出让金(不含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小写 万元)。
第十二条 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付清本宗地土地出让金后,持本合同和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三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3),其中:
(一)建筑容积率/建筑总面积 ;
(二)建筑限高 ;
(三)建筑密度 ;
(四)绿地率 ;
(五)其他要求 。
第十四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如下土地利用要求: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住宅项目建设,根据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建设条件,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占宗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 %。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受让人同意建成后按本项下第 种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