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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出让合同管理的通知


  年  月  日

  附1:出让宗地平面界限图(略)
  附2:出让宗地竖向界限图(略)
  附3: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略)

  附件3:
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非工业建设类)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监制

  合同编号:

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非工业建设类)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    区(县)     局;
  住所:                         ;
  邮政编码:                       ;
  电话:                         ;
  传真:                         ;
  开户银行:                       ;
  户名:                         ;
  帐号:                         ;
  受让人:                        ;
  住所:                         ;
  邮政编码:                       ;
  电话:                         ;
  传真:                         ;
  开户银行:                       ;
  户名:                         ;
  帐号: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坐落于             。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          ;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1。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          为上界限,以         为下界限,高差为    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2。
  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的树木、供电设施等,受让人可结合规划设计方案保留,对不需要保留的,由受让人自行与有关部门解决,并承担所需费用。如地下有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等,也由受让人自行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  年,自出让人向受让人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
  第七条 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本条第( )项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达到场地平整;
  (二)现状土地条件。
  第八条 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约定,实地验明交付土地时该宗地的土地条件,并签订《交付土地确认书》。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出让金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小写     万元)。其中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小写     万元),由受让人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部门先行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
  第十条 本合同签订时,受让人应向出让人缴付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小写    万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出让金。
  第十一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缴齐土地出让金(不含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小写  万元)。
  第十二条 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付清本宗地土地出让金后,持本合同和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三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3),其中:
  (一)建筑容积率/建筑总面积           ;
  (二)建筑限高                  ;
  (三)建筑密度                  ;
  (四)绿地率                   ;
  (五)其他要求                  。
  第十四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如下土地利用要求: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住宅项目建设,根据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建设条件,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占宗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  %。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受让人同意建成后按本项下第   种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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