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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出让合同管理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坐落于             。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       ;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1。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       为上界限,以        为下界限,高差为    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2。
  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的树木、供电设施等,受让人可结合规划设计方案保留,对不需要保留的,由受让人自行与有关部门解决,并承担所需费用。如地下有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等,也由受让人自行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
  年,自出让人向受让人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
  第七条 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本条第( )项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达到场地平整;
  (二)现状土地条件。
  第八条 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约定,实地验明交付土地时该宗地的土地条件,并签订《交付土地确认书》。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出让金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小写     万元)。
  第十条 本合同签订时,受让人应向出让人缴付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小写     万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部分土地出让金。
  第十一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缴齐土地出让金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小写  万元)。
  第十二条 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土地出让金后,持本合同和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三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3),其中:
  (一)建筑容积率/建筑总面积           ;
  (二)建筑限高                  ;
  (三)建筑密度                  ;
  (四)绿地率                   ;
  (五)其他要求                  。
  第十四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如下土地利用要求:
  (一)准入产业类别               ;
  (二)建筑系数                 ;
  (三)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土地出让金等。
  (四)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根据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   %,即不超过   平方米, 建筑面积不超过建筑总面积的       %。受让人同意不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
  (五)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
  第十五条 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同步修建下列工程配套项目,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一)         /           ;
  (二)         /           ;
  (三)         /           。
  第十六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年月日之日起个月之内开工建设。
  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的可以延建,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年月日之前竣工。
  受让人不能按期竣工,应提前6个月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的可以延建,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2年。
  第十八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外部市政公用设施由受让人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部门申请解决,并按规定缴纳相应费用。
  第十九条 受让人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但由此影响受让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条 受让人应当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使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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