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增加中小企业信贷规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要大力倾斜,在年度信贷规模中单列计划、单独管理、单独考评。在对企业的信贷支持上,鼓励银行机构通过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腾出信贷规模,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列入成长计划的中小企业提供利率优惠,优惠幅度在现行执行利率的基础上,下浮10-20%。
(四)大力拓展中小企业授信业务。重点支持个体工商户、农业种养大户、农业种养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服务业、进入成长期的科技创新企业、低能耗和环保达标的制造业等各类中小企业。对列入省政府“成长计划”的中小企业和市政府公布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雪中送炭企业”给予优先支持。对出口退税质押贷款和信用保险下的保单融资,金融机构应予以支持。积极拓展外贸企业融资渠道,扩大出口押汇、出口保付代理、出口商业发票等各类融资业务。切实增强中小企业授信服务工作的主动性和前瞻性,抓实、抓好中小企业授信工作,确保全年中小企业贷款增幅不低于本机构全部贷款的平均增长速度。
(五)提高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水平。各金融机构要根据自身特点在信贷审批、风险定价、违约通报等机制建设上进行探索。建立专业化的中小企业授信工作部门,积极创建中小企业信贷服务的特色支行;创新开发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复合型金融特色产品。通过各种渠道及时了解中小企业的信用和经营状况,有效识别和控制中小企业信贷风险。在积累中小企业贷款历史数据的基础上,提高中小企业贷款产品、中小企业信用评价、中小企业守信审批的标准化程度,提高中小企业授信业务效率,降低中小企业授信业务成本。
(六)创新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抵押方式。积极开展企业股权质押贷款,发展信托融资、租赁融资、债券融资和以信托、租赁为基础的理财产品,逐步推进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并创新小企业贸易融资手段,探索非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将银行融资与保险公司的信用保险紧密结合,为小企业融资、理财提供辅导和咨询服务。
(七)促进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争取更多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发行短期融资券或集合企业债券。利用国家推出创业板的有利时机,推动一批有较好成长性的高科技企业上市。促进上市公司在规范运作的基础上,通过增发股票、发行公司债等方式,拓展融资渠道。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合理引导信贷资金投向,对中小企业贷款增加较多、风险控制较好的合作银行进行奖励,对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额度较大的担保机构予以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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