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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天津市2008年绿色节能试点建设项目的通知

  3. 各方按合同规定分别提供各自负担的经费。甲方在签订合同后二个月内拨付第一批款项,待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第二批款项。各方按合同所拨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乙方必须每年向甲方和丙方报送合同执行情况的报告(包括经费开支情况)。
  4.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须修改某项条款,须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修改,任何一方不得自行修改合同。因修改条款需追加经费时,由提出修改的一方负责。
  5. 项目完成后,由甲方或委托丙方组织验收。经验收达不到合同规定的目标,乙方应及时进行方案优化设计并实施。补充方案实施的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
  6. 本绿色节能试点工程按合同完成任务后六个月内申请验收,乙方应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文件、试点工程实施综合报告(包括绿色节能设计、绿色节能新技术应用、施工建设、运行管理、节能效果、经济效益分析等内容)和相关节能检测报告,并经丙方审核,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内容组织验收。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
  7.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取消其试点工程资格,并予以公告:
  (1)实施后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项目;
  (2)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未申请绿色节能试点项目验收的项目;
  (3)列入计划后一年内未组织实施的项目;
  (4)未获得甲方批准延期实施的项目。
  8. 甲方撤消或不履行合同时,已拨给乙方的经费和物资不得追回。乙方撤消或不履行合同时,应追回甲方已拨的全部经费和物资。
  9. 风险的承担。示范过程中,因发生不可抗力或因本项目试点的技术确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试点工作成为不可能,乙方应提出书面报告(若属于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应附上有关专家的书面认定意见),甲方经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投入的经费承担,不足部分甲方不再追加投入经费,剩余部分应返还甲方。
  10. 本合同由乙方负责填写一式六份(A4纸),甲、丙两方共同监督。

合 同 内 容

  一、工程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1、建设性质(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公用建筑/其他)

2、占地面积        万㎡

总建筑面积      万㎡

3、建筑类型

(新建/既有)

(居住/公建/居住、公建都有/工业)

4、示范面积

居住

   万㎡

 

示范面积

合计

 

  万㎡

公建

   万㎡

工建

   万㎡

5、结构类型

居住

   

层数

居住

 

公建

  

公建

 

工建

  

工建

 

6、总投资(万元)

 

增量成本(元/㎡)

 

7、示范技术类型

 

 

(1)绿色建筑综合试点项目;(2)建筑节能专项试点项目;(3)可再生能源应用专项试点项目;(4)低能耗、超低能耗专项试点项目;(5)智能建筑专项试点项目。

8、达到节能建筑的标准

 

节煤量(T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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