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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辽价发[2008]94号)


省卫生厅,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按照国务院第351号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2002年、2004年我省重新制定和调整了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通过5年多的运行情况看,现行收费标准比较符合我省医疗事故鉴定工作的实际。根据省卫生厅的申请,经研究,现将我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各级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在开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对象以及鉴定费的收支管理等事项,继续按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价发[2004]63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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