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2008年全省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工作意见
(鲁建建字〔2008〕7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监察局,省直有关部门:
2008年全省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总的要求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落实党的十七大、中央纪委十七届二次全会以及省九次党代会、省纪委九届三次全会精神,以构建和谐社会和保障民生为出发点,以规范工程建设行为为主线,依法强化建筑市场监管,加大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进一步促进建筑市场秩序的规范,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2008年,全省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要突出规范两种行为(业主行为、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严厉查处三类案件(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案件,违反法定建设程序案件,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案件),重点从以下5个方面做好18项工作。
一、加强对业主行为的监督与规范,推动工程项目科学建设
1.逐步健全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民主决策机制。认真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07]20号文件,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投资或组织建设的工程项目,在批准列入投资计划和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对资金支付渠道及落实情况、建设单位名称、建设周期和可行性研究情况等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未进行公示的项目,各有关部门不得列入投资计划和批准开工建设。
2.严格落实工程项目法定建设程序和制度。逐步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地理信息系统,对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以及招标投标、建设监理等法定建设程序和制度,实施跟踪监管,严禁任何部门、单位超越权限进行审批或擅自简化建设程序。对建设资金未按规定落实到位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中使用带资承包方式建设的项目,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3.规范执行招标投标制度。加强对工程发包和承包计价的监督管理,认真解决业主弄虚作假、规避招标、压级压价、肢解发包、指令分包、迫使中标企业签订“阴阳合同”等问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投标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计价标准,坚决禁止低于合理成本价的中标行为,防止片面追求低造价导致工程质量降低和安全事故发生。对中标价低于国家规定最低取费标准的,责令重新招标。
4.全面开展一次自查自改活动。2008年上半年,各级建设部门要组织对管辖区域内的所有在建项目全面开展一次自查自改活动。对未依法办理建设手续的,符合法定条件的抓紧补办;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责令停工。凡是参与违规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立即撤出施工现场,并向工程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报告。到今年全省建筑市场综合执法检查时,如果发现有违规建设项目仍未自查自改的,对参建单位一律清出建筑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