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辽价函[2008]59号)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定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函》(辽人函[2008]56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278号)规定,现就我省新增人事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考试费分成标准按以下标准执行:
单位:元/科
项目名称 考试 科数 收费标准 考试费分配 中央 省市
1. 助理社会工作师 2 50 12 28 10
2. 社会工作师 客观 2 50 12 28 10
主观 1 50 18 22 10
二、上述收费标准均包括上缴国家和各市留用部分,以及组织报名、租用考场和聘请监考人员的费用,为考试最终收费标准,除此以外不得收取其它任何费用。你厅对考试成绩合格者颁发职业水平证书时,不得收取证书工本费。
三、你厅人事考试中心及有关单位实施收费前,要按规定分别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亮证收费。并按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辽价发[2004]48号)规定,在收费场所明显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四、本复函自2008年5月1日开始执行。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278号文件关于收费标准执行期限的规定,本复函有效期至2010年2月28日止。届时按国家规定重新申报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