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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修订)

第五章 运行管理与评估

  第十四条 工程技术中心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同依托单位的隶属关系不变,业务受省科技厅指导。
  第十五条 工程技术中心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工程技术中心主任每年在工程技术中心工作时间应不少于八个月,连续三个月以上不在岗时,应及时调整。工程技术中心主任的聘任与调整须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六条 工程技术中心须设立工程技术委员会。工程技术委员会是工程技术中心的决策咨询机构,主要负责审议工程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计划和开放课题,评价工程试验方案,提供技术、管理咨询和市场信息等。工程技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工程技术委员会一般由7至11名省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依托单位的专家不超过三分之一。工程技术委员会成员由依托单位聘任,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七条 工程技术中心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开发人员、工程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工程技术中心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工程技术中心日常管理事务。依托单位应保证工程技术中心享有用人自主权。
  第十八条 工程技术中心应加大开放力度,与本行业或领域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企业广泛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国内外相关研究人员来工程技术中心进行研究开发和工程试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九条 工程技术中心要以市场为导向,面向行业、企业承接开发设计和试验任务,实行有偿服务,逐步实现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
  第二十条 工程技术中心的大型科学仪器应纳入省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管理,鼓励工程技术中心大型科学仪器和专用设备面向社会开展有偿服务,提高大型科学仪器和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
  第二十一条 工程技术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以论文、专著等形式发表的科研成果均应署工程技术中心名称,申请专利、转让技术成果、申报奖励等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工程技术中心实行考核、评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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