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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修订)

  2、有一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广阔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有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企业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
  3、工程技术中心主任应在本领域具有较高的技术地位,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不超过60岁;每个研究开发方向应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支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
  4、工程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较为完备,能基本满足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和试验任务的需要。
  5、高等院校申报的工程技术中心应有省级以上重点学科或硕士以上学位授予权;科研院所、企业及其它单位申报的工程技术中心应具备培养高级人才和技术培训的条件。
  6、建设单位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和良好信誉,有筹措建设资金的能力,能为工程技术中心的运行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技术支撑及后勤保障,能够承担建设和管理工程技术中心的责任。
  7、主管部门能为工程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经费及条件保障。
  第十条 申报立项
  (一)根据工程技术中心年度建设计划申报指南,凡符合第九条条件的单位均可填写《河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申请书》(见附件),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择优向省科技厅推荐。
  (二)省科技厅受理申请,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优势、重点发展”的建设原则,进行初审,提出初选意见,会同省财政厅和省发改委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确定建设项目。
  (三)根据论证意见,建设单位编写《河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格式另发),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对《任务书》进行审核,下达建设计划。
  《任务书》是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和验收的主要依据,具有行政约束力,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须经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科技厅商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审定后批复。

第四章 验收

  第十一条 工程技术中心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建设期间,可以“河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筹)”名义开展工作,定期向省科技厅报告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按《任务书》要求完成建设任务后,提出验收申请,并按《河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验收大纲》(格式另发)要求提交验收材料,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对通过验收的工程技术中心纳入省级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序列,统一命名为“河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未通过验收的工程技术中心,责成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加大建设力度,在半年内进行第二次验收,对仍未通过验收的,取消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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