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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修订)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是工程技术中心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促进工程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2、制定工程技术中心的总体发展规划。
  3、制定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发展的管理办法,指导和监督工程技术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4、批准工程技术中心的建立、重组、调整和撤消,组织工程技术中心的论证和验收。
  5、推荐申报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六条 省直有关部门、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工程技术中心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根据省工程技术中心总体发展规划,制定本部门、本地区的工程技术中心发展规划,并组织省工程技术中心的申报和建设工作。
  2、负责工程技术中心建设计划的实施,指导工程技术中心的运行和管理,配合省科技厅做好对工程技术中心的评估工作。
  3、为本部门、本地区工程技术中心的建设和运行提供配套经费和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七条 依托单位(建设单位)是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主要职责是:
  1、完成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工作;为工程技术中心运行和发展提供配套条件、经费及后勤保障。
  2、负责聘任工程技术中心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确定工程技术中心编制和人员安排;聘任工程技术委员会主任及组成人员。
  3、根据工程技术委员会的建议,协助工程技术中心制定研究发展方向、年度目标任务和工作计划。
  4、负责对工程技术中心进行年度考核。

第三章 立项审批

  第八条 省科技厅根据河北省经济、科技发展规划和工程技术中心发展总体布局,制定工程技术中心年度建设计划申报指南,并组织审批立项。
  第九条 申请建设工程技术中心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研究开发方向明确,特色突出,紧密结合技术发展趋势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开展科技成果的工程化、产业化技术研究;具备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项目的能力,在本领域具有明显优势,在国内有较高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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