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天津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信用信息标准
一、交易方面
1、商业贿赂行为;
2、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单位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
3、未按规定办理中标备案;
4、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未招标或违法违规招标投标;
5、未签订合同或违反法律法规签订合同;
6、外省市和境外单位在本市未备案承接工程;
7、将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8、新建住宅商品房违反规定销售;
9、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质量方面
10、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
11、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
12、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13、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示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14、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15、对建筑质量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16、施工过程中未组织阶段验收或阶段验收不合格,进入下一阶段施工;
17、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
18、竣工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19、未依法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三、安全方面
20、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施工;
21、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2、未提供或挪用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
23、在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消防通道和配备消防器材;
24、使用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
25、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26、施工现场各类执业人员未经安全培训或考核不合格,从事相关工作;
27、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作业;
28、施工单位对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29、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四、文明施工方面
30、施工单位未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照明产生的污染和危害;
31、未按规定提供或挪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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