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信息从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中获取;该系统中没有的在信息归集的同时填报。
(二)自主评价信息由市场主体自行填报。
(三)良好信用信息由市场主体提供,信用信息管理部门确认。市场主体登陆到天津建设工程信息网(www.tjconstruct.cn)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进行填报,并按照《天津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要求提供下列证明文件,经信用信息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记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1、证书和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法人章;
2、报纸公告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法人章;
3、网站打印件须注明网站名称、发布时间和所在位置并加盖单位法人章。
(四)不良信用信息属于建筑市场方面的警示信息从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提取,不能提取的由建筑市场监管部门填报;提示信息由建筑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填报;其他方面不良信用信息,由信用信息管理部门通过与相关部门建立的信息共享机制获取。
不良信用信息归集的内容包括填报机关名称、不良行为主体名称(姓名)、不良行为事实、处罚依据、时间、结果等。主体是人员的增加所在单位名称。
三、信用信息有效时限
(一)自主评价信息不设时限。
(二)良好信用信息公布期限为3年,以证明文件上载明的日期为起始时间,如证明文件上无明确日期,以公布时间作为起始时间。
(三)提示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最短不少于3个月;警示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12个月,最短不少于6个月。 公布期限从该信息公布之日起计算。
(四)信用信息公布期限届满后,系统自动形成信用档案。
四、信用信息维护管理
(一)自主评价信息市场主体填报后自行公布、更新和维护。
(二)良好信用信息经信用信息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公布。
(三)不良信用信息由信用信息管理部门归集整理,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公布。
(四)已公布的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需要变更或撤消的,由该信息原提供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信用信息管理部门完成。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信用信息标准》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