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归集标准》的通知
(建筑[2008]880号)
为确保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全面、统一、规范、准确、有效,根据
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
天津市行政机关归集和使用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津政令第87号)和《天津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建筑[2008]2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一、信用信息组成
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自主评价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四部分。人员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三部分。
(一)企业的基本信息包含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金、经营范围、资质等级、注册经济类型、资质年检情况等。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所在单位、执业资格类别、级别、专业等。
(二)自主评价信息包括企业概况、经营理念、业绩等, 篇幅不超过1000字。要客观真实,能够全面反映自身的实际信用状况。
(三)良好信用信息主要指省级及以上行政机关或社会团体颁布的获奖信息;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工商、银行、税务机关做出的信用评价;社会中介机构认定的体系认证;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专利等。
(四)不良信用信息按市场主体的行为分为交易、安全、质量、文明施工、履约履职和其他六个方面(详见附件《天津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信用信息标准》)。依据市场主体不良行为受到的处理情况划分为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
1、下列情形为提示信息:
(1)被建筑市场监管部门记录,但未受到处罚的行为;
(2)受到通报、警告、限期整改处罚的行为。
2、下列情形为警示信息:
(1)受到停止进入市场处罚的行为;
(2)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行为;
(3)受到停产停业、撤销或者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行为;
(4)受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二、信用信息归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