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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河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修订)

  第十六条 实验室须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审议实验室的重大科研项目、重要学术活动,审批开放研究课题等。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学术委员会一般由7-11名省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依托单位的专家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成员由依托单位聘任,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七条 实验室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依托单位须在保证实验室编制和人员安排的同时,制订吸引、培养高水平人才的激励政策,稳定一支高水平的研究队伍。
  第十八条 实验室须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课题,积极开展国际和国内合作与学术交流,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到实验室进行客座研究。
  第十九条 实验室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实验室日常管理事务。
  第二十条 实验室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应纳入省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管理,面向社会开放服务,提高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完好率和利用率。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实验室以专著、论文等形式发表的研究成果均应署实验室名称,申请专利、转让技术成果、申报奖励等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要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实行考核、评估制度。
  1、依托单位应对实验室运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备案。实验室每年应按省科技厅要求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和有关统计报表。
  2、省科技厅依照《河北省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办法》对实验室进行绩效评估,评估周期为3年。评估结果是省科技厅对实验室进行经费资助的主要依据。《河北省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办法》另行发布。
  3、凡纳入管理序列的实验室必须参加评估,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由省科技厅商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取消其“河北省重点实验室”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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