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已建立较完善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初步建立“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8、依托单位能够承担建设和管理实验室的责任,能为实验室建设和运行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技术支撑及后勤保障。
9、主管部门能保证实验室建设配套经费及建成后实验室的运行配套经费。
第十条 申报立项
1、根据实验室年度建设计划申报指南,凡符合第九条条件的单位均可填写《河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见附件),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择优向省科技厅推荐。
2、省科技厅受理申请,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重点支持、科学发展”的建设原则,进行初审,提出初选意见,会同省财政厅和省发改委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确定建设项目。
3、项目建设单位根据论证意见编写《河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具体格式另发),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对《任务书》进行审核,下达建设计划。
《任务书》是实验室建设和验收的主要依据,具有行政约束力,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须经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科技厅商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审定后批复。
第四章 验收
第十一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建设期内,可以“河北省××重点实验室(筹)”名义开展工作,边建设、边研究、边开放,并定期向省科技厅报告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按《任务书》要求完成建设任务后,提出验收申请,并按《河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大纲》(具体格式另发)要求提交验收材料,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对通过验收的实验室,统一命名为“河北省××重点实验室”,纳入省级重点实验室管理序列。对未通过验收的,责成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加大建设力度,在半年内进行第二次验收,对仍未通过验收的,取消立项。
第五章 运行管理与评估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同依托单位的隶属关系不变,业务受省科技厅指导。
第十五条 实验室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实验室主任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应不少于八个月,连续三个月以上不在岗时,应及时调整。实验室主任的聘任与调整报省科技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