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批准实验室的建立、重组、调整和撤消。
第六条 省直有关部门、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根据省实验室总体发展规划,制订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验室发展规划,并组织省实验室的申报和建设。
2、负责实验室建设计划的实施,指导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配合省科技厅做好对实验室的评估工作。
3、为本部门、本地区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提供配套经费和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七条 依托单位(建设单位)是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主要职责是:
1、完成实验室建设工作;为实验室运行和发展提供配套条件、经费及后勤保障。
2、负责聘任实验室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确定实验室编制和人员安排;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及组成人员。
3、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
4、根据学术委员会的建议,协助实验室制定研究发展方向、年度目标任务和工作计划。
第三章 立项审批
第八条 省科技厅根据河北省经济、科技发展规划和实验室发展总体布局,制定实验室年度建设计划申报指南,并组织审批立项。
第九条 申请建设实验室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研究方向明确,面向学科发展前沿开展研究工作,对本学科领域发展具有推动作用,能为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重大、关键科学问题开展研究。
2、现有学科特色突出,在本领域具有明显优势,拥有一定数量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具备承担和完成国家和省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
3、实验室主任应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不超过60岁;每个研究方向应有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创新能力强的学术带头人;拥有一支结构合理、科研业绩优秀的人才队伍,固定人员不少于25人。
4、科研实验条件和基础设施良好,能满足科研实验要求且对外开放。
5、具备培养高级人才的条件。高校申报的实验室应有省级以上重点学科或硕士以上学位授予权;科研院所及其它单位申报的实验室应具有培养或代培研究生的能力和条件。
6、有凝聚学科优势、汇集科技资源的能力和开展国内外科研合作、学术交流的实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