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河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科平〔2008〕5号)
各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直有关部门:
为加强河北省基础研究基地建设,进一步规范河北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更好地发挥实验室在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方面的作用,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
二○○八年七月一日
河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北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规范实验室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企业及其它机构建立,代表河北省的科研学术水平、实验水平和科研管理水平,是组织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面向社会开放的基础研究基地。
第三条 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围绕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和学科领域发展需求,开展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为主的创新性研究,积极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为相关学科领域和行业发展提供理论依据和技术支撑;创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和实验条件,培育和稳定一批高素质的科技人才及学术带头人,建设一支专业知识和年龄结构合理、学术思想活跃、科技创新能力强的高层次学术队伍。
第四条 实验室建设的原则是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重点支持,科学发展。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是省重点实验
室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实验室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促进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制定实验室的总体发展规划。
3、制定实验室建设发展的管理办法,指导和监督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