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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代办因公出国签证收费标准的批复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代办因公出国签证收费标准的批复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辽价函[2008]32号)


省出国签证代办处:
  《关于调整北京地区签证费收费标准的申请》([2007]辽外签字062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护照、认证和签证、认证代办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466号)的有关规定和你代办处目前的收支状况,经研究,同意对你代办处代办因公出国签证的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北京地区代办签证费调整为240元/证;沈阳地区代办签证费调整为100元/证。
  沈阳、大连两市外事部门代办签证费的收费标准按上述标准执行。
  二、代办因公出国签证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为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0号)的规定,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核拨。
  三、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分别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做到亮证收费,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接受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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