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教师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的复函》(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5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15日)停止执行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复函
(二○○八年二月二十日 辽价函[2008]18号)
省教育厅:
你厅《辽宁省教育厅关于申请重新核定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辽教函[2007]313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221号)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向符合规定的考生收取的教师资格考试费标准为每人每科38元,考试科目为教育学、心理学两科。
上述收费标准包括报名、考试等全部费用,不得再向考生收取面试费、试讲费等其它费用。
二、对已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的公民,符合《
教育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以及在职教师、离(退)休教师等按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依法接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对本校任职人员和拟聘任人员的教师资格认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应向通过教师资格认定的人员免费颁发《教师资格证》。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同意设立教师资格考试收费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34号)规定,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印制和颁发教师资格证等有关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核拨。
四、有关单位实施收费前,要按规定分别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亮证收费,使用统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按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辽价发[2004]48号)规定,在收费场所明显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未经公示不得收费。要严格按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