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普通话水平测试等收费标准的复函
(二○○八年二月十四日 辽价函[2008]16号)
辽宁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延续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的函》(辽教函[2007]155号)收悉。你厅申请延续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已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财非[2007]817号)批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和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160号)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厅继续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费等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4]27号),有效期延至2010年7月31日。届时如需继续收费,由你厅在本复函到期前三个月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