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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珠算等级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珠算等级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
(二○○八年二月二十日 辽价函[2008]14号)


省珠算协会:
  你协会《关于重新申报珠算等级鉴定收费标准的申请》(辽珠字〔2007〕第3号)收悉。为保证珠算心算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加强对珠算等级鉴定收费的管理,经研究,现就珠算等级鉴定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同意继续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珠算等级鉴定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2〕99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本收费标准有效期延至2009年12月31日。届时如需继续收费,请于期满前三个月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三、你协会接到本复函后,应分别到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7号)规定,在收费场所显明位置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等进行公示,未经公示不得收费,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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