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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山区创业奖励办法实施细则(2008修订)

  (三)引进国内外项目、先进技术或资金,应用到河北省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建设中,在进行合作研究和开发等方面取得较重要的科技成果,投资金额较大,工艺、产品、技术水平达到同类研究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对河北省山区建设发展有很大推动作用,并取得较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四章 评审机构

  第十一条 设立河北省山区创业奖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级山区创业奖评审工作,评出奖励项目和奖励等级,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对完善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二条 河北省山区创业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河北省科学技术厅,由河北省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办公室具体负责奖励评审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河北省山区创业奖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
  评审委员会由熟悉山区经济技术开发的专家、学者及管理人员组成。其中,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四条 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河北省山区创业奖设立若干行业评审组,评审出推荐的奖励项目和等级。
  第十五条 河北省山区创业奖评审委员会成员由省科学技术厅遴选、聘任。评审委员任期1年,可连聘连任。评审委员根据情况每年进行调整。
  评审委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当年报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有近亲属、直接领导、研究生导师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专家,不得作为评委。凡当年有申报奖励项目的专家,不得聘请为本年度省山区创业奖评委。

第五章 评审程序及评审方法

  第十六条 申报省级山区创业奖的单位和个人,按行政隶属关系向所在地的设区市科技局或省直有关部门申报。经初审后,符合条件的,报省科学技术厅,由河北省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办公室具体受理。
  第十七条 台湾同胞、港澳同胞以及旅居国外的华侨、外国组织和个人,对振兴河北省山区经济和科技进步做出重大贡献,符合评奖条件的,申报河北省山区创业奖,按有关规定参照前款办理。
  第十八条 同年已申报或已获得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及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不得再申报河北省山区创业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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