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研究制订山区科技经济发展战略、政策、法规、规划上有创新,并做出很大贡献,研究提出的部分内容被省委、省政府以上采纳发布的;在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等山区开发科技项目、组建山区科技示范基地和特色产业科技园区、产业联盟、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等,组织智力开发和人才培养等方面,在管理机制上有很大创新,创造的典型经验受到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以上的肯定及表彰,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应用,并取得很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在国内外公开刊物发表的论文及出版的专著,理论有较大创新,对我省山区发展具有重要的决策参考和应用价值,在国内外产生很大影响,对解决山区开发问题和推动山区开发工作起到很大作用,所提出的理论、观点、方法在山区开发实践中被采纳应用,取得明显社会效益的。具备以上其中之一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研究制订山区科技经济发展战略、政策、法规、规划上有创新,并做出重要贡献,研究内容大部分被市委、市政府或省直有关部门以上采纳发布的;在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等山区开发科技项目、组建山区科技示范基地和特色产业科技园区、产业联盟、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组织智力开发和人才培养等方面,在管理机制上有较大创新,创造的典型经验受到省直有关部门或市委、市政府以上的肯定及表彰,在全省部分区域内推广应用,并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在国内外公开刊物发表的论文及出版的专著,理论有创新,对我省山区发展具有一定的决策参考和应用价值,在国内产生较大影响,对解决山区开发问题和推动山区开发工作起到较大作用,所提出的理论、观点、方法在山区开发实践中被采纳应用,取得较好社会效益的。具备以上其中之一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条 引进项目、资金等类
(一)引进国内外项目、先进技术或资金,应用到河北省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建设中,在进行合作研究和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投资金额巨大,工艺、产品、技术水平达到同类研究国际先进水平以上,对河北省山区建设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引进国内外项目、先进技术或资金,应用到河北省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建设中,在进行合作研究和开发等方面取得重要科技成果,投资金额很大,工艺、产品、技术水平达到同类研究国内领先水平以上,对河北省山区建设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