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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山区创业奖励办法实施细则(2008修订)

  (四)引进国内外项目、资金等,对推动山区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起到重大作用,取得显著成效的。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七条 研究开发类
  (一)完成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设计、生物新品种、资源新发现等成果,技术上有重大创新、难度大,技术水平达到同类研究国际先进水平以上;经一定规模的连续生产使用或应用,证明其技术稳定可靠;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推进山区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起到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完成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设计、生物新品种、资源新发现等成果,技术上有较大创新、难度较大,技术水平达到同类研究国内领先水平以上;经一定规模的连续生产使用或应用,证明其技术稳定可靠;有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推进山区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完成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设计、生物新品种、资源新发现等成果,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难度,技术水平达到同类研究国内先进水平以上;经一定规模的连续生产使用或应用,证明其技术稳定可靠;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推进山区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起到积极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八条 推广转化类
  (一)在实施山区科技开发、推广转化、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推广转化项目在引进消化吸收中有很大创新,推广面积占全省山区适宜推广区域的80%以上,并取得特别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实施山区科技开发、推广转化、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很大贡献,推广转化项目在引进消化吸收中有较大创新,推广面积占全省山区适宜推广区域60%以上,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实施山区科技开发、推广转化、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推广转化项目在引进消化吸收中有创新,技术推广面积占全省山区适宜推广区域50%以上,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九条 创新体系建设类
  (一)在研究制订山区科技经济发展战略、政策、法规、规划上有创新,并做出重大贡献,研究提出的大部分内容被省委、省政府以上采纳发布的;在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等山区开发科技项目、组建山区科技示范基地和特色产业科技园区、产业联盟、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组织智力开发和人才培养等方面,在管理机制上有重大创新,创造的典型经验受到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以上的肯定及表彰,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并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在国家核心刊物以上发表的论文及出版的专著,理论有重大创新,对我省山区发展具有重大的决策参考和应用价值,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对解决山区开发问题和推动山区开发工作起到重大作用,所提出的理论、观点、方法在山区开发实践中被采纳应用,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具备以上其中之一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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