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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山区创业奖励办法实施细则(2008修订)

河北省山区创业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二○○八年七月一日 冀科山[2008]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河北省山区创业奖的评审工作,保证评审质量,根据《河北省山区创业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山区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成果转化,推进山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为山区引进国内外项目、资金等,为山区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 河北省山区创业奖设一、二、三等奖。
  第四条 河北省山区创业奖分为四类:
  (一)研究开发类;
  (二)推广转化类;
  (三)创新体系建设类;
  (四)引进项目、资金等类;
  第五条 省级山区创业奖的推荐、评审、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 评审范围

  第六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可申报河北省山区创业奖:
  (一)在我省山区经济技术开发中,承担实施国家、省、市等山区开发科技项目或自选项目,完成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设计、生物新品种、资源新发现等成果,属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并经过较大规模的连续生产应用,其技术稳定可靠,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
  (二)在山区实施科技开发、推广转化科技成果,其应用和推广范围在省内外达到较大比例,在引进消化吸收中有创新,为推动山区经济发展取得显著效益,在培植山区优势特色资源、发展支柱产业中,起到重大作用的。
  (三)研究制订的山区区域科技经济发展战略、政策和规划等,切合山区实际、可行性强,并实际应用成效明显的;组织实施国家、省、市等山区科技项目,组建并发展山区产业基地、园区、联盟、科技平台建设等,对山区创新体系建设发挥了重大作用。在科技培训中,有较大的培训规模,所培训的人才在山区开发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我省山区经济技术开发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领军人才;在国内外公开刊物发表山区开发方面的论文和出版的专著等,对推动山区开发工作有重大指导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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