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河北省山区创业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河北省科学技术厅,由河北省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办公室具体负责奖励评审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由熟悉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工作的专家、学者及管理人员组成。其中,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条 申报省级山区创业奖的单位和个人,按行政隶属关系向所在地的设区市科技行政部门或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申报。经初审后,符合条件的,报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第十一条 同年已申报或已获得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及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不得再申报河北省山区创业奖。
第十二条 河北省山区创业奖评审委员会对候审项目进行评议,并评出获奖项目、人选及等级。
第十三条 经河北省山区创业奖评审委员会评出的获奖项目、人选及等级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予以授奖。
第十四条 河北省山区创业奖设一、二、三等奖。
第十五条 对获得河北省山区创业奖的单位或个人,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十六条 河北省山区创业奖奖励经费从省级预算安排的科学事业费确定的数额内列支。
第十七条 河北省山区创业奖享受省科技进步奖同等待遇。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八条 河北省山区创业奖评审委员会成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评审委员资格,并由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发现获奖者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撤销其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奖金,并根据情节轻重,建议其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北省山区创业奖励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内容,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