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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山区创业奖励办法(2008修订)

河北省山区创业奖励办法
(二○○八年七月一日 冀科山[2008]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山区经济技术开发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鼓励科技人员进山创业,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振兴山区经济,推动山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山区创业奖分为四类:
  (一)研究开发类;
  (二)推广转化类;
  (三)创新体系建设类;
  (四)引进项目、资金等类;
  第三条 省级山区创业奖的推荐、评审、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级山区创业奖的评审组织和奖励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五条 凡在本省山区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成果转化,推进山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为山区引进国内外项目、资金等,为山区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于本办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河北省山区创业奖。
  (一)在科学研究方面,完成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设计、生物新品种、资源新发现等成果有创新,为推动山区经济发展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
  (二)在山区实施科技开发、推广转化科技成果方面,其应用和推广范围在省内外达到较大比例,在引进消化吸收中有创新,对推动山区经济发展起到重大作用的。
  (三)在创新体系建设方面,对研究制订山区发展战略、政策规划、平台基地建设、技术培训、人才培养、山区发展理论等方面有创新,发挥了重要作用,对推动山区开发工作有重大指导意义的。
  (四)在引进国内外项目、资金等方面,对推动山区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起到重大作用且取得显著成效的。

第三章 评审和授予

  第六条 河北省山区创业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七条 设立河北省山区创业奖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级山区创业奖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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