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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山区创业奖励办法》和《河北省山区创业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08修订)

  第十七条 台湾同胞、港澳同胞以及旅居国外的华侨、外国组织和个人,对振兴河北省山区经济和科技进步做出重大贡献,符合评奖条件的,申报河北省山区创业奖,按有关规定参照前款办理。
  第十八条 同年已申报或已获得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及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不得再申报河北省山区创业奖。
  第十九条 申报奖励的项目由所在地的设区市科技局及省直归口管理单位统一上报,省山区创业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上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整理分类及汇总。提交行业评审组进行评审。
  第二十条 行业评审组负责本行业申报项目的评审,评出各等级的推荐奖励项目。
  第二十一条 河北省山区创业奖评审委员会召开总评会议,对行业组评审结果进行总评。总评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评审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对行业组推荐的一、二等奖项目,采取请奖人汇报、评委质疑、请奖人答辩、评委无记名投票的程序进行评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通过;对行业组推荐三等奖的项目,由总评委员会审议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程序进行评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通过。
  第二十二条 省山区创业奖评审委员会评定通过的奖项,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如有异议,可向省山区创业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公示结果无异议,予以授奖。
  如有异议,省山区创业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异议材料5日内将异议材料移送初审单位处理。初审单位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于10日内将异议处理结论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未解决异议的拟奖项目,不予授奖。

第六章 授奖

  第二十三条 对获得河北省山区创业奖的单位或个人,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一等奖奖金5万元;二等奖奖金3万元;三等奖奖金1万元。
  第二十四条 省山区创业奖奖励经费从省级预算安排的科学事业费确定的数额内列支。
  第二十五条 省级山区创业奖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一等奖,每个项目授奖人数不得超过10人;二等奖,每个项目授奖人数不超过8人;三等奖,每个项目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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