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评审范围
第六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可申报河北省山区创业奖:
(一)在我省山区经济技术开发中,承担实施国家、省、市等山区开发科技项目或自选项目,完成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设计、生物新品种、资源新发现等成果,属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并经过较大规模的连续生产应用,其技术稳定可靠,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
(二)在山区实施科技开发、推广转化科技成果,其应用和推广范围在省内外达到较大比例,在引进消化吸收中有创新,为推动山区经济发展取得显著效益,在培植山区优势特色资源、发展支柱产业中,起到重大作用的。
(三)研究制订的山区区域科技经济发展战略、政策和规划等,切合山区实际、可行性强,并实际应用成效明显的;组织实施国家、省、市等山区科技项目,组建并发展山区产业基地、园区、联盟、科技平台建设等,对山区创新体系建设发挥了重大作用。在科技培训中,有较大的培训规模,所培训的人才在山区开发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我省山区经济技术开发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领军人才;在国内外公开刊物发表山区开发方面的论文和出版的专著等,对推动山区开发工作有重大指导意义的。
(四)引进国内外项目、资金等,对推动山区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起到重大作用,取得显著成效的。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七条 研究开发类
(一)完成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设计、生物新品种、资源新发现等成果,技术上有重大创新、难度大,技术水平达到同类研究国际先进水平以上;经一定规模的连续生产使用或应用,证明其技术稳定可靠;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推进山区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起到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完成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设计、生物新品种、资源新发现等成果,技术上有较大创新、难度较大,技术水平达到同类研究国内领先水平以上;经一定规模的连续生产使用或应用,证明其技术稳定可靠;有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推进山区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完成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设计、生物新品种、资源新发现等成果,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难度,技术水平达到同类研究国内先进水平以上;经一定规模的连续生产使用或应用,证明其技术稳定可靠;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推进山区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起到积极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