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山区创业奖励办法》和《河北省山区创业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08修订)

  第十六条 河北省山区创业奖奖励经费从省级预算安排的科学事业费确定的数额内列支。
  第十七条 河北省山区创业奖享受省科技进步奖同等待遇。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八条 河北省山区创业奖评审委员会成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评审委员资格,并由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发现获奖者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撤销其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奖金,并根据情节轻重,建议其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北省山区创业奖励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内容,以本《办法》为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河北省山区创业奖的评审工作,保证评审质量,根据《河北省山区创业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山区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成果转化,推进山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为山区引进国内外项目、资金等,为山区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 河北省山区创业奖设一、二、三等奖。
  第四条 河北省山区创业奖分为四类:
  (一)研究开发类;
  (二)推广转化类;
  (三)创新体系建设类;
  (四)引进项目、资金等类;
  第五条 省级山区创业奖的推荐、评审、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