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科学研究方面,完成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设计、生物新品种、资源新发现等成果有创新,为推动山区经济发展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
(二)在山区实施科技开发、推广转化科技成果方面,其应用和推广范围在省内外达到较大比例,在引进消化吸收中有创新,对推动山区经济发展起到重大作用的。
(三)在创新体系建设方面,对研究制订山区发展战略、政策规划、平台基地建设、技术培训、人才培养、山区发展理论等方面有创新,发挥了重要作用,对推动山区开发工作有重大指导意义的。
(四)在引进国内外项目、资金等方面,对推动山区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起到重大作用且取得显著成效的。
第三章 评审和授予
第六条 河北省山区创业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七条 设立河北省山区创业奖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级山区创业奖评审工作。
第八条 河北省山区创业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河北省科学技术厅,由河北省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办公室具体负责奖励评审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由熟悉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工作的专家、学者及管理人员组成。其中,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条 申报省级山区创业奖的单位和个人,按行政隶属关系向所在地的设区市科技行政部门或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申报。经初审后,符合条件的,报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第十一条 同年已申报或已获得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及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不得再申报河北省山区创业奖。
第十二条 河北省山区创业奖评审委员会对候审项目进行评议,并评出获奖项目、人选及等级。
第十三条 经河北省山区创业奖评审委员会评出的获奖项目、人选及等级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予以授奖。
第十四条 河北省山区创业奖设一、二、三等奖。
第十五条 对获得河北省山区创业奖的单位或个人,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