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山区创业奖励办法》和《河北省山区创业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冀科山〔2008〕4号)
各有关设区市科技局、扩权县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河北省山区创业奖评审工作,奖励在我省山区经济技术开发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鼓励自主创新,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我省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工作又好又快发展。对原《
河北省山区创业奖励办法》和《
河北省山区创业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修订后的《
河北省山区创业奖励办法》和《
河北省山区创业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山区经济技术开发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鼓励科技人员进山创业,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振兴山区经济,推动山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山区创业奖分为四类:
(一)研究开发类;
(二)推广转化类;
(三)创新体系建设类;
(四)引进项目、资金等类;
第三条 省级山区创业奖的推荐、评审、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级山区创业奖的评审组织和奖励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五条 凡在本省山区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成果转化,推进山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为山区引进国内外项目、资金等,为山区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于本办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河北省山区创业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