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与开发企业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协议》的管理办法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07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贷业务,从源头上控制与防范商品房贷款风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
贷款通则》、《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沈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结合具体工作实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协议,(以下简称保证协议)是指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简称管理中心)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一项旨在促进商品房销售,防范贷款风险的互利合作条约。
本款所指商品房是指开发企业建设的普通住宅,不含别墅、公建房及商业住房。
第三条 开发企业签订保证协议,应向管理中心提供如下材料:
1、开发组织机构代码证、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证明(或经公证的法人授权委托书)
2、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6、国有土地使用证
7、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8、银行开户证明
9、新建楼房门牌编号审批表
第四条 签订保证协议的开发项目多层主体结构必须封项,高层主体达到规定标准,符合销售要求。
第五条 审批过程:
1、由开发企业向管理中心提出保证协议申请。
2、管理中心组织专人对相关材料、工程进度、销售情况进行审查;同时提出审核意见。
3、开发企业应对所售房屋在完证前进行阶段性保证并交纳保证金,保证金按贷款规模的5-10%缴纳,对于连续三年由政府考核优秀的开发企业保证金予以减、免。
4、缴纳保证金有两种方式,一是开发企业预存,二是由中心发放贷款时按贷款额的比例划入保证金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