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四)对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有关部门许可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和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工商登记,免收工商管理相关费用。
(四十五)对因地震灾害影响,商标权利人不能依法及时办理商标续展注册、商标异议答辩、三年不使用商标可能导致商标权利丧失的,各级工商部门及时为商标权利人提供法律法规咨询服务,应当事人要求,由县以上(含县级)工商部门向国家商标局出具证明,以帮助商标权利人办理相关手续。对因受地震影响,没有及时提供四川省著名商标复审认定材料的,适度放宽补证时限。积极支持受灾企业申报四川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
(四十六)为支持企业集中时间和精力恢复生产,全市企业2007年年检时间延长至2008年9月30日结束。
六、就业援助政策
(四十七)将城镇受灾失业人员和失去生产资料的农村劳动者纳入就业援助范围,优先保证城镇受灾零就业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参与灾后恢复重建相关工作,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四十八)对组织企业招用因灾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介机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在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组织的劳务输出、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免费职业技能鉴定等,优先安排因灾导致的就业困难人员。
(四十九)企业吸收就业困难人员的,可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等政策,给予相应的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企业吸纳或组织灾区劳动者外派劳务的,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从事灵活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保补贴。
(五十)按规定对受灾地区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十一)加强灾民劳动技能培训,积极开展创业培训、定向培训和订单培训,对灾区城乡劳动者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支持他们外出务工。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工种提供免费职业技能鉴定。
(五十二)优先安排受灾家庭毕业生参与“三支一扶”、“一村一名大学生”、“大学生西部志愿者”等计划,鼓励其到基层就业。
七、社会保障政策
(五十三)1至3年内,对受灾企业适当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因灾停产、歇业并积极组织恢复生产经营的,给予职工培训补助。
(五十四)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因灾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符合规定的,可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因灾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