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七)加大对“三农”发展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发展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采取专项票据兑付等方式增强农村信用社信贷投放能力。拓宽农村贷款抵押担保范围,鼓励发展农村小额信贷。鼓励各金融机构大力发放面向受灾农户的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对农村种养大户、特色种养业予以重点扶持。
(二十八)实行住房信贷优惠政策,各商业银行对政府组织的住宅恢复重建项目优先给予贷款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发放农民自建住房贷款,用于重建和修复因灾损毁住房。对受灾地区居民购置自住房的贷款利率下限由人民银行规定的现行水平统一下调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6倍,最低首付款比例下调为10%;具体利率水平和首付款比例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各档次均优惠1个百分点。
四、用地管理政策
(二十九)对纳入灾后恢复重建土地利用规划的城镇、农村居民点用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产业项目用地新增的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指标不足时,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预支安排,并报省国土资源厅追加认定。
(三十)今后三年内,对非硬化农村道路、农田水利、晒谷场、畜禽养殖等农业建设用地,不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规模控制。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核准补充耕地方案后报县(市、区)政府批准用地,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三十一)对于纳入灾后重建规划的城镇村和配套基础设施用地,以及受灾企事业单位搬迁用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先行安排供地。不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由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可以边建设边报批,按用地审批权限办理用地手续。
(三十二)纳入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县(市、区)重建新增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直接上报省政府,并报市政府备案。恢复重建项目及增强防灾抗灾能力的新建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项目,需省进行用地预审的,由省国土资源厅预审;属国家预审委托省审理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审理并报国土资源部。符合条件的单独选址控制性工程,可申请先行用地,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批。恢复重建项目建设用地审批一律纳入“绿色通道”快速审批。
(三十三)纳入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县(市、区)原有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可以继续使用,没有占补平衡指标的县(市、区)城镇批次用地可以正式批复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审核意见或立项文件为依据挂账,在3年内完成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利用新增耕地核销挂账。独立选址项目按法定标准低限纳入项目预算缴纳耕地开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