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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省政府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十六)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十七)因地震灾害住房损毁而重新购买安居房的,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契税;对购买其他住房的(除安居房外),契税减征80%。对地震中住房倒塌的农民重建住房的,在规定标准内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十八)经县级以上房管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在2008年底前免征损毁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十九)企业实际发生的因地震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灾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其应缴税款,可以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延期期间,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一律不加收滞纳金、不罚款。
  所有税收政策中,凡未注明优惠期限的,一律执行至2008年年底止。
  三、金融保险政策
  (二十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针对不同的受灾对象,制订恢复生产经营、重建家园、安居工程和基础设施项目贷款等专项授信产品,并实行灵活的贷款方式。
  (二十二)放宽灾区机构准入政策,在网点重建和增设、迁址、高管任职资格等方面,建立行政许可绿色通道,提高行政许可效率。支持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设立分支机构,增加营业网点。
  (二十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考虑到受灾地区群众和企业的实际困难,对灾前已经发放、灾后不能按期偿还的各项贷款延长还款期限6个月,在2008年底前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不良记录,不影响其继续获得灾区其他救灾信贷支持。
  (二十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优先保证抗震救灾急需物资生产与流通企业的信贷需求,合理调整信贷资源地区配置,从信贷总量、信贷资金和授信审查等多方面优先支持灾区重建。
  (二十五)各金融机构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的规定,对于借款人因本次地震造成巨大损失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担保追偿后仍不能偿还的债务,应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金融机构在核销贷款过程中,若不能取得法院出具的债务人无财产清偿证明的,可依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内部清收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作为核销呆账的依据。
  (二十六)延长保单交费宽限期,对2008年5月12日及以后处于有效状态、且需续交保费的保单,如果客户交费困难,保险公司将60日宽限期的约定放宽,在保单有效期内最长可延长至200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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