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对因地震影响,经营困难的主要景区和重点旅游企业,由市旅游局和财政局认定,企业2008年5-12月上缴的各类税收市县留成部分的50%,补助企业用于旅游宣传和促销,加快旅游市场恢复振兴。
(八)免收集贸市场管理费,减半收取环境检测收费。收养“5·12”地震灾区孤儿,免收收养登记费。对地震造成的中小学、乡镇卫生院和社会福利单位危改工程,免收城市配套费、质检费、白蚁防治费、墙改基金、散水基金和人防费。
(九)对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而新增的城镇无房户,经申请、公示符合条件的,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房,也可租用廉租房;在旧城改造规划区内的危房,在旧城改造时可按政策给予补偿;部分危房户通过申请和审批,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可就地合伙建房。
(十)经市房管部门鉴定,对地震灾害造成的城市危房户在2009年6月30日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住房的,实施购房财政补贴。购买经济适用房(60㎡以下)或普通商品房(60㎡以下)的,按所缴纳契税的市区两级所得部分予以全额补贴;购买二手住房(60㎡以下)的,按所缴纳契税的市区两级所得部分的50%予以补贴。纳入旧城改造、片区开发、合伙建房的,不享受补贴。
(十一)房屋倒塌和严重受损需要拆除重建的无房居住的农户,每户补助自建过渡住房资金2000元。房屋倒塌和严重受损拆除后修建永久性住房的,户均补助灾后重建资金2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万元,省财政补助5000元[扩权县7000元],市财政补助2000元[不含扩权县],县级财政补助3000元)。在宅基地审批、建房用材林木砍伐审批等方面,实施零收费制;免收供水、供气、供电和广电等配套费。
(十二)为鼓励工商企业投资经营、恢复生产,从2008年7月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对新建注册的工商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本费。
(十三)各级各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项目和政策。对争取到位的大额资金和落实的重大项目投资,市财政可给予适当工作经费补助。
二、税收政策
(十四)对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在三年内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十五)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无偿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