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省政府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乐府发〔2008〕36号)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5?12”汶川特大地震给乐山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重大损失。为了支持和帮助受灾企业与群众灾后恢复重建,根据《
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川府发〔2008〕20号)等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财政政策
(一)2008年至2010年,市财政整合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建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与国家、省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统筹安排,用于恢复重建。各县(市、区)财政也要安排相应的专项资金。
(二)各级各部门停止购置非应急抢险公务用车,压缩一般性的出国考察、培训、会议和接待经费。将市级党政机关公用经费支出在年初预算基础上压缩5%,集中资金用于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三)整合市级各部门基本建设投资,协调并调整市县两级基本建设投资和结构,按照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支持重大项目建设,优先启动应急项目,先期安排与受灾群众生活、生产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
(四)生产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重要物资(钢铁、水泥、建陶、医药、食品等)产品的市重点企业,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认定,给予其灾后新增流动资金贷款1年期利息总额一定比例的贴息支持。
(五)经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认定,对重点企业因地震损害,需重建厂房和更新、修复机器设备,以企业自有资金投资的,市财政给予实际投入资金额5%的补助;向银行贷款投资的,市财政对其投入固定资产的贷款给予1年期贴息。认定享受补助和贴息的投资额不超过企业因地震造成的直接损失金额。对已列入受灾补助或贴息的设备购置额度,在企业享受工业技改贴息补助时予以扣除。
(六)列入2008-2010年市级重大建设项目的钢铁、水泥、陶瓷、医药、食品等在建、新建项目,按项目审批建设期限提前投产的,对该项目提前投产期间产生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市县两级财政留成部分,全额补助企业。